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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时如何解决标的毁损灭失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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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在如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则风险不必由出卖人承担,而是转为由受让人来承担。

  1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的地点不明确的;

  2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由出卖人运输的;

  3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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