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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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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们可能会因为有时不太确定租赁时间,就会和对方签订一个不定期的租赁合同。那么但凡有一方不想再继续续租了,此时可以解除该不定期合同嘛?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更多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1、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迁期限。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出租人合理的期限寻找下一个承租人。

  3、建议租赁双方的当事人签订定期租赁合同,并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介绍

  2005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嘉定区xx路xx号x1-x2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xx500元。合同还约定,如租赁关系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也不能随意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亦支付了租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仍使用承租的房屋。2008年8月27日原告发给被告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关费用。但被告仍未搬出。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室房屋内搬出,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xx500元计算)。

  法律分析:审理中,被告另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认为该合同系原告在承租期内与被告另行签订,上有原告李××的签名,该合同载明租期自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止。被告表示因租期未满,不同意搬出;同时要求原告对被告在承租房屋内的装潢作补偿。因原告否认与被告另行签订过合同,被告曾要求对其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李××签名进行鉴定,但事后又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后被告仍然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具体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的相关内容。因为是不定期的合同,所以双方都随时有可能解除合同,这对对方可能会造成一些不便。因此大家在签订时,最好能签订清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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