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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正常损耗 承租人可不担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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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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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4月,小王租下漷县镇某村张大山的三间平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平房里的电视可以正常使用。今年3月,电视机突然黑屏,次日小王将电视机拿去维修,维修人员表示电视机使用年限已过,不能再用了。

  2011年4月10日,租赁合同到期,小王准备退房,但张大山提出小王必须赔偿1000元,才退房走人。小王于是来到漷县司法所求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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