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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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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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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

  原告:俞X,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住青海省西宁市X大街 1号一单元4014室;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青海省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柯柯镇XX路24号。

  联系电话:XXXXX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109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0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书》。被告向原告租赁挖掘机一台在玉树州结古镇施工。并且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费用负担。被告自2010年6月15日租用原告挖掘机至2010年12月14日。共计六个月,每个月的租金是36000元。共计机械租赁费为:216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107000元,还拖欠原告机械租赁费109000 元,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租赁费,被告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是找借口拖延,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俞X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民事代理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青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俞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和参加法庭调查,以及证据材料的质证。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着重考虑:

  一、 本案的几个基本事实。

  1、2010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书》且约定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2、本案原告将一台龙工挖掘机交付被告使用;

  3、本案原告只收到被告给付的款项是107000元,还有109000元被告一直拖欠。

  二、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从本案的基本几个事实分析,本案原告与被告就是个租赁合同法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十三章有专门章节规定了租赁合同。

  三、 本案的分析及结论。

  2010年06月1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书》且约定了,原告俞X将自己所有的龙工挖掘机一台出租被告青海XXXX有限公司使用,约定了被告使用这一台挖掘机的期限是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12月14日,共计6月给的期限【见《合同书》第一条第三款】,还约定了每个月的租金是36000元【见《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这个期间内的总的租赁费是216000元,被告只是在机械使用期间支付了107000元,到目前为止还拖欠原告机械租赁费10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及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合同既然是在原被告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签订的,自然是合法成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挖掘机交予被告使用,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的支付租金,否则就构成了违约。而事实上原告多次去被告处催要拖欠的租金都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且双方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也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期限,即乙方向甲方首付五万元,以后自租日起每25天向甲方支付下月租金或甲方机械干完首付款后,再付清其余租金,以此类推。被告拖欠机械租金的行为显然是违反双方合同书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有据,请法庭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代理律师:黄xx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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