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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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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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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系统创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内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株式会社系统创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日本登记注册,其法定住所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代表取缔役社长,国籍:日本。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则,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杭州××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外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内。   邮政编码:310032。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资公司的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软件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
  (注:按项目可行性批复写。生产性项目规模,以主产产品的数量表示;非生产性项目规模,按项目具体情况定性定量。)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和
   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万元,并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万元,占××%;乙方××万元,占××%。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  金××万元
  机械设备 ××元
  厂  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其  他××元,共××万元。
  乙方:现  金××万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  他××元,共××万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一次缴付,缴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
  
  第十三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一、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规定如期如数出资;
  3、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page]
  6、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如期如数出资。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设备、材料有关事宜;
  3、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
  4、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对于合资公司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资,合资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十六条 合资公司有权自行在国内或者向国外销售,也可以委托乙方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第十七条 为了在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境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合资期满后,商标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首届董事和正副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长合资期限;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下列其他事宜,可采取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多数董事通过决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四、制定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另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另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二人,由 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资公司,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资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与员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具体规定。[page]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合资公司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税金。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甲、乙方认为需要另行聘请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合资公司应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三十三条 每一经营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合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十年。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应当在距合资期满  天前向外经贸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报送延长合资期限的申请书。
  
   第十三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 超出实缴资本的部份缴纳所得税后,再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险
  第三十七条 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境内保险机构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资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报经批准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page]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述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四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八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
  1、合资公司章程;
  2、技术转让协议(或合同);
  3、合资公司进口设备等实物清单(或协议);
  4、合资外方实物进口清单(或协议);
  5、销售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在   签字。  
  甲方:    公司(印章)     乙方: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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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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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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