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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提前收回投资的规定

合伙企业 2011-07-29 17: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终止合资企业,合资一方退出经营、收回投资的途径只有两种: 一是股权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进行备案。外资企业的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还必须经过审批机构批准。若撤资股东没有经过外资审批部门审批,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然后根据清算结果制作了《清算报告》,那么即使合资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在清算报告盖章确认了撤资股东应得的投资、经营利润等款项,基于清算结果所得出的债权债务最终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确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没有经过合资企业的原批准机构批准,而以清算的形式直接从合资公司收回投资和收益,实际上是抽逃了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是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使用这种方式撤资主要依据公司章程进行,一般都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一定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中外合资公司同样必须经过原批准机构批准,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撤资股东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法撤资,那么同样将遭遇撤资无效,撤资变抽逃资金的遭遇。 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那么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公司资产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评估,因为公司本身的报表真实性一般不高;二是有些合资公司如果一方退出则会必然涉及到合资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三是办理时间上的程序性问题,公司是否还有资金足够退给撤资股东。
  • 中外合资的貌似没有。 中外合作的倒是有一个: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8]159号 2008.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印发后,对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或者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以及其他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其财务实质都是外国合作者以股东(所有者)身份参与对企业收益的分配,从而实现投资回报。从企业财务管理来讲,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其他方式”,包括利润分配方式。   二、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时,应当遵循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与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利润分配回收的投资合并计算。   (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国合作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外国合作者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资,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还应当提供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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