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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百色市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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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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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百色市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9 生效日期: 2003-03-19 发布部门: 百色市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百价费字[2003]17号
百色市环境监测站:
  报来的《关于要求执行环境监测收费新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92号)精神,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站环境监测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2]392号文所核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80%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附:百色市环境监测收费标准(附件请咨询当地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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