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0 07:55
人浏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8-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9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2、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农业厅承担的农村环境保护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省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管理职能。
  (四)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及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评审全省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统计;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省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省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开展国内、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外资引进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会同地市党委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联络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办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三)计划投资处(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主管全省的排污收费,管理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局直属单位的经费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染污控制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协调处理重大污染事故。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承办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承办评审全省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开发监督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全省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七)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监督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制定全省地方环境标准;指导全省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和运营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协调全省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协助地市党委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另行通知。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高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