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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环保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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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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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环保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5 生效日期: 2001-05-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118号
成都锦江区物价局:
  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报来《关于环保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请示中所提《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项目不能按照省上关于环保收费的(92)108号中《排污许可证》项目实行收费。
  二、川价字费(1999)195号文件规定不适用于美容美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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