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对进入我国市场的境外环保产品实行认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20 11:20
人浏览
关于对进入我国市场的境外环保产品实行认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3 生效日期: 1998-03-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8]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我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环科[1997]251号),现就进入我国市场的境外环保产品的认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境外环保产品是指在我国市场直接销售或代理销售境外生产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 条所列环保产品。

  二、境外环保产品由我局认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获准认定的境外环保产品在本行政区内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境外环保产品认定由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向我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中、英文本):
  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2.该产品准予进入所在国市场的证明文件;
  3.产品相关标准;
  4.产品质量保证书;
  5.产品使用说明书。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