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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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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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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环保部23日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监管难、取证难,一直是环境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办法》提出对依法履职等5种执法行为予以通报表扬,对“取证不规范”、“弄虚作假”、“通风报信”等15种执法行为予以惩罚,情节严重者将暂扣或收缴执法证件,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还在奖惩措施中设置了“责任划分”条款,分五种情形,划分了承办人、批准人、单位负责人、上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办法》规定,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这位负责人指出,今年上半年,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仅9个城市达标,全国地表水962个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7%。严峻的环境形势从客观上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但是,环境执法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却比较普遍。

  环境保护部2012年专项稽查数据显示,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问题,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不规范问题。现有执法状况表明,环保系统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费”、“其他违法行为”等9种情形明确列入追责范围,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巨大。为有效应对严峻环境形势,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履行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历经5年全国稽查试点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办法》。[page]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不仅对环境监察稽查的定义、类型、机构、人员、权力、责任、内容、程序、奖惩措施、与其他规章的衔接方式以及施行日期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还给出7种常用的稽查文书模板,便于统一操作。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具有以下5方面的特点:

  一是弱化了不同环境监察机构间职责的差异,统一了稽查内容。

  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的专业性,对稽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要求能够摒弃个人利益、公正执法,并熟练掌握环境监察工作技能。

  三是体现了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稽查程序和文书制作进行了严格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稽查的随意性。

  四是突出了赏罚分明、罚过相当的原则,列出了5种表扬和15种惩戒情形,规定了“三种内部处理”和“两种外部处理”措施。

  五是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划分了承办人、批准人、单位负责人、上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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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对于这项新规定,有专家分析称,这表明中国环境保护已经到了新阶段,不光是政府重视,民众环境意识也获得提高。此外,新标准仍保留150微克/立方米为PM10的日均浓度限值。

  这项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2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准发布。备受市场关注的PM2.5和臭氧终于写入“国标”,纳入各省市强制监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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