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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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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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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6〕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进一步了解我国POPs污染源及相关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起组织开展全国POPs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POPs调查是我国履行POPs公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成立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工作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各省级调查领导小组应制定具体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组织和实施各阶段质量检查工作。
  二、各地应按照《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调查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将POPs调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到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调查工作。
  三、为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各地应认真学习有关调查技术文件,积极参加总局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组织开展好本辖区的调查培训工作,切实做好调查的前期准备和动员工作。
  四、我局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调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地方同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弥补调查工作经费的不足。同时各地也要管好用好调查工作经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做到专款专用。
  五、目前,我国对POPs认识不足,基础工作薄弱,各地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工作,并对本辖区POPs污染源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切实保证本辖区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使最终调查成果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POPs污染源状况,为全面开展POPs污染源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六、为保障调查工作部署、指导和反馈的通畅,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将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07年1月3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 臧文超 姚薇
  电话:(010)66556259
  传真:(010)66556252
附件: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调查实施方案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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