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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七大水系省界断面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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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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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七大水系省界断面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6 生效日期: 2004-03-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国主要水系水污染防治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满足跨省界水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自2004年5月起在全国七大水系省界开展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工作。现将《全国七大水系省界断面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按要求做好本地区的通量监测工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全国七大水系省界断面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实施方案
  一、通量监测断面
  从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水系国控断面中筛选出125个省界通量监测断面(见附表),其中长江28个,黄河13个,珠江7个,松花江4个,淮河37个,海河30个,辽河6个。   二、监测项目
  主要监测项目有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流量。   三、通量监测频次
  通量监测频次和时间与水质月报监测相同,为每月1次,监测时间为每月1~10日。   四、数据、资料上报时间、内容及方式
  (一)上报时间
  上报时间与水质月报相同,详见总局《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工作的通知》(环函(2003)2号)。
  网络组长单位每月应将通量监测评价结果纳入水质月报,并于当月30日前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下月5日前,将上月水质月报(含通量监测评价结果)报送总局审定后发布。
  (二)传输内容及方式
  通量监测数据(流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填入当月水质月报数据库,并采用FTP的方式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服务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子目录中。
  遇断流、冰冻等情况时,可不进行通量监测,但必须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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