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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利用情况及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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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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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利用情况及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情况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3 生效日期: 2005-02-23 发布部门: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发布文号: 建城容函[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约国,并核准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近期还加入了“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在我国,垃圾填埋场是引起温室效应的主要排放物之一甲烷气体的重要来源,而填埋场填埋气体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对其进行回收利用不仅有利于解决垃圾填埋场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也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是为我国履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作出贡献。2004年11月11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也已对我国正式生效,其中二恶英被列入无意排放的POPs名单。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是二恶英产生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全面掌握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情况及产生二恶英情况将为我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履约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为全面掌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利用状况,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组织的政策支持,逐步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体收集利用的能力建设,以及初步了解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情况和二恶英产生情况,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将对各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利用状况和生活垃圾焚烧厂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如下:
  已建设运行的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工程需填写填埋气体收集利用状况(见附表1);对于较大规模的填埋场(生活垃圾累计填埋量一般大于50万吨、填埋场堆体平均厚度大于10米),可列入需要优先建设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工程项目并按附表2要求填写;已建设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需填写垃圾焚烧厂基本情况(见附表3)。
  请各省市主管部门于2005年3月底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 系 人:袁江(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市容环境管理处)
  通信地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城建司市容环境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8393434,68394756
  传  真:010-68394664
  电子信箱:yuanjiang127@tom.com
  联 系 人:肖卫(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68574856
  传  真:010-68529178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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