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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固体废物鉴别导则》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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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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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固体废物鉴别导则》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 2004-10-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但实际管理工作中,一些类似废物的材料和类似材料的废物却难以区分。尤其是进出口贸易管理中,经常出现进口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争议。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别是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我局制定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部门意见,请于2004年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函告我局,过期不返回意见,将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 张嘉陵
  电话:(010)67133432
  传真:(010)67117424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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