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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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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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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2]325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2])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医院、医疗中心及诊所医疗服务中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处理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国家正在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颁布执行后,上述物品将全部纳入条例管理。在条例颁布前,为强化对上述物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传播疾病、污染环境、危害社会,南京市可以将其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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