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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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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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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管理,提高环评队伍的总体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华北电力设计院等4家持证单位给予暂停使用证书、限期整改的处分,对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3家持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章第 十六 条第四款,决定对以下4家持证单位给予3个月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证书,不得承担评价工作,并由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其中华北电力设计院取消噪声要素资质。4家单位应于即日起1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副本交(寄)至我局监督管理司。
  1、华北电力设计院(国环评甲字第1018号) 该院1994-1995年受北京热电总厂委托,为该厂“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编制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中对噪声污染的预测方法不当,源强基础数据不准,噪声评价未考虑技改后主厂房东移和构筑物遮挡屏障等因素,以致所提出的噪声控制措施不力。北京第一热电厂技改工程试生产期间噪声扰民问题较为严重,目前尚在处理之中。
  2、清华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1022号) 该校证书使用上缺乏规范性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对所属单位环评质量控制不力。2000年,该校编制的北京海琨建材厂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依据不足,工程分析不全面,质量较差,被专家评审会否决;北京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书中亦存在环评工作不深入、部分数据失实等质量问题。
  3、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207号)1999年由该院编制完成的贵阳发电厂烟气治理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质量较差,存在较明显的技术漏洞,特别是在烟气治理方面评述不充分,在200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日常考核中分数较低。
  4、化学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国环评乙字第1311号) 该院 1999年以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为山西省闻喜县10个金属镁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且环评报告表填写不规范,未填写环评时间、评价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对投产后金属镁企业造成的污染严重负有一定责任。
  二、决定对以下3家持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504号) 2000年该所承担的福星建材环评项目未执行我局环办[1999]41号文的要求,超出环评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部分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降低评价等级。
  2、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902号) 2000年该院承担的高兴东公路环评项目未执行我局环办[1999]41号文的要求,超出环评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部分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降低评价等级。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 4003号) 该所1999年为新疆吐鲁番永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2万吨蛋氨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评价技术思路上的失误,导致环评结论不够慎重,未给该项目的环评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持证单位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十五”期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其内容、方式和手段;提倡有序的行业风气,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证书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证书管理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做到自律、自警。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本通报中的有关情况和要求转发至辖区内各持证单位,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和指导。
  
二〇〇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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