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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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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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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 2001-06-2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1]123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租赁房屋装修经营移动通信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属新建项目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请示》(湘环函[2001]0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据此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1999年公布,2001年修订)。建设单位不论是通过土建施工建成新的设施,还是通过租赁他人场所从事某种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都应当遵守前述条例和名录规定的要求;环保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按照名录规定的项目类别和划分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该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要求该建设单位办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
  你局在请示中反映,某公司承租他人场所,经过投资装修之后,作为新的营业中心,从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该新的场所经营移动电话和通信设备的经销业务,该项目属于第三产业项目。
  环保部门对第三产业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关于环境影响的界定原则,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实事求是的界定:
  如果该项目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按照前述《条例》和《目录》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以未进行土建施工而是租赁他人场所经营为由拒绝法定的环境影响登记义务。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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