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库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8 19:50
人浏览
关于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库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1]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在宁夏放射性废物库区建设宁夏危险废物品库的请示》(宁环发[20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应当尽快无害化处置,不宜长期贮存。确有个别种类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的危险废物需要贮存的,应由产生单位负责。
  二、把多种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贮存在一个场所是不安全的。而且把危险废物贮存库建在放射性废物库区具有很大风险。
  鉴此,我局不同意你局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
2001年3月12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