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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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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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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 2000-07-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环保局
发布文号: 锡环管[2000]42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在产生、贮存、交换转移、综合利用或处置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经鉴定低于鉴别标准的除外)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对进行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实行申请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或处置)的专业单位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有关单位实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1、在县(市)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报所在县(市)环保局审批,材料报我局备案。
  2、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接受地和移出地县(市)、区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环保局审批。
  3、涉及本市范围以外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我市的危险废物移出或接受单位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初审,经我局复审后报省环保厅审批。
  4、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包括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报接受地和移出地的区环保局初审后报我局审批。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报程序
  1、初次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环境保护现状情况汇报。
  (3)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包括:
  a、危险废物的成份和有害特性分析报告;
  b、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
  c、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工艺、设备和能力;
  d、危险废物在装卸、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4)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较少、危险性较小、利用工艺成熟的单位,经最终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不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2、再次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需提供以下材料
  (1)如再次申请时的条件和初次申请时的条件相同,可只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以及上次申请获准以后,危险废物转移、利用(或处置)情况和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书面报告。
  (2)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将有变化的部分逐项提交书面材料。
  3、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被批准后,废物产生者、运输者、接受者应及时填写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联单”样式见附件二,“联单”流转程序见附件三。
  4、对初次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组织对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其申请进行审批;对不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接受单位现场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论对申请进行审批;与无锡市辖区外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市环保局组织对我市境内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调研结论上报省环保厅。
  5、对已批准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企业,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其交换、转移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与无锡市辖区外进行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由市环保局组织对我市境内的环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四、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必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有关材料报我局备案。
  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危险废物经营申请表》。(附件四)
  (2)、企业环境保护现状情况汇报。
  (3)、项目选址图(要清楚反映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情况,特别是厂区周围附近的情况)。
  (4)、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或处置工艺、设备和能力(能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5)、危险废物的收集、包装、运输、贮存计划及其操作规程。
  (6)、污染治理措施及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7)、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8)、《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仅运输单位需提供)
  2、负责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组织对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经营许可证。
  3、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再次申请,经负责发证的环保部门进行复审,合格后换取新的经营许可证。再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危险废物经营申请表》。
  (2)上次申请获准以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转移、利用或处置)情况和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书面报告。
  (3)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将有变化的部分逐项提交书面材料。

  五、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处置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200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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