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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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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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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7 生效日期: 1992-02-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环保局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加强对汽车排放物的管理,改善汽车排放物对环境的污染,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市汽油车作如下规定:
  1. 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本市各车辆单位(或个人)凡拥有东风型、解放型、490型、492型、680型汽油发动机的车辆,必须安装汽车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简称PCV)。今后逐步对其它类型发动机的汽车实施安装PCV。
  2.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PCV,必须具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书和认定标志。本市汽车安装使用的PCV,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具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PCV,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3. 凡未安装或安装不合格的PCV的汽车;新车不发牌照;在用车辆不准参加年度检验。
  4. 凡已安装PCV的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经常采取保养维修措施,保护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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