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8 23:32
人浏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3 生效日期: 1994-06-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199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环境状况基本保持稳定。但是,由于近年来,我省污染防治与人口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不够协调,“三废”排放还相当严重,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防治环境污染已是当前我省一项紧迫任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省的环境质量有较大的改善,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环境问题。各地要继续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要建立起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要强化环境监督,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任务,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规定和实施办法。同时,要认真清理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重点抓好工业污染防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防治工业污染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来抓。要结合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工业污染防治。要从侧重于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由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和总量双轨控制,由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在制定和实施工业布局规划时,必须十分重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坚持“先评价、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实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逐步建立“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对选址不当、工艺落后、设备陈旧、污染严重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在引进项目时,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严格把关、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省内处置。对近年来新建的项目,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应主动征求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慎重审核登记。
  要强化污染源管理,根据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工业企业,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排污状况,领取排污许可证。对无证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各地要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污染源名录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必须一律关停;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三废”,鼓励污染扰民企业搬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净化处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企业通过推行清洁生产防治污染;奖励工业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工业企业,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
  四、综合整治城乡环境质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对省内八大水系水污染的综合整治,提高水体质量;加强以饮用水水源为重点的城镇水体保护,加快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继续加强烟尘控制区和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严格控制汽车尾气污染,进一步加强氟污染的防治;推行文明建筑施工和运输,防治建筑垃圾污染;开展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重视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搞好城乡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各地农村要大力普及生态村建设,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严格而科学地控制入海江河的近海海域的纳污量,抓好油污染等海域污染防治,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各地在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治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积极引导和推广无废、少废、低耗、经济实用的生产工艺,努力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环境管理,搞好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管委会要加强环保力量的配备,认真抓好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工作。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内的生产设施建设应与集中供热、供气、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五、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精干、高效、并具有独立执法功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环境管理机构,抓好监理、监测、科技、宣教和信息统计五支队伍的建设。省、市(地)、县三级设立环境监理站,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分片设立环境监理站(所),作为县(市)级环保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强化现场执法和监督检查。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提高监测质量和应急监测能力,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要加强环境信息网络的规范化建设,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廉政敬业,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讲求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参与综合决策。
  六、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资金的综合平衡,逐年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使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法收好、管好、用好排污费,并逐步扩大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噪声和放射性废物等排污费的征收。
  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逐步推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贷款,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对环境污染治理、“三废”综合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要在投资、信贷、税收、价格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资金的相应部分应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逐步筹措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
  七、加快环保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环境科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环保科学研究。要注重区域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决策等环保软科学的研究和应用。要组织力量研究清洁生产工艺,开发并推广无污染、少污染、节水、节能的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对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筛选、评价和推广。积极培育环保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保护环境的现实能力。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研制并生产市场急需的环保技术装备和绿色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层次,努力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
  八、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要把环境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介,大张旗鼓地开展“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表彰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的先进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揭露、批评那些严重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违法现象。环境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高等院校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课程;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各地、各部门培训干部时,要安排环境保护教育内容。当前,特别要加强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