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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M章:1994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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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9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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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M章:1994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11章第20aa条)
[1994年8月26日]
(本为1994年第477号法律公告)
第1条撤除豁免版本日期01/07/1997
(1)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现宣布,在指明日期或该日之前根据本条例第20条给予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的豁免,在指明日期后对任何以下类别处所的拥有人不适用─(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a)用作进行丙烯酸盐工程的处所;
(b)用作进行水泥工程的处所;
(c)用作进行陶瓷工程的处所;
(d)用作进行铜工程的处所;
(e)用作进行钢铁工程的处所;
(f)用作进行矿物工程的处所;
(g)用作进行玻璃料工程的处所;
(h)用作进行镀锌工程的处所;
(i)用作进行非铁冶金工程的处所;及
(j)用作进行玻璃工程的处所。
(2)在本命令中─
“指明日期”(thespecifieddate)指紧接本命令刊登于宪报的一周年前的一天。
第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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