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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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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9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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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8 生效日期: 1996-11-0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监(1996)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的规定,我局在世界银行环境技术援助项目《中国排污收费制度设计及其实施研究》课题初步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试点方案》,并决定按照此方案在全国部分城市和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可在本辖区内,选定3~5个城市或地区,作为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的试点单位,按照本文所附“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单位名单请于1996年11月30日前,送我局监督管理司备案。

  二、我局将于1996年12月,组织对各试点单位负责试点工作的环境监督人员进行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业务培训。我局还将在试点工作期间,派出若干试点工作技术小组,分赴各试点单位进行具体技术培训、指导。

  三、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的试点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模拟测算分析试点,时间为1996年12月~1997年4月;第二阶段为实际征收试点,时间暂定为1997年6月开始实际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定的城市或地区首先开展模拟测算分析试点,待该阶段试点工作完成后,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开展实际征收试点单位名单,批准开展实际征收试点工作。

  四、这次提交试点的总量排污收费新标准,体现了“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改革和完善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个重大步骤,意义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城市或地区的环境保护局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并从人力、时间和经费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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