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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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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9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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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18 生效日期: 1991-11-1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80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六 条适用于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根据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权,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是一致的。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触犯《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六 条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时,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果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经过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如果该建设项目完全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制度,则由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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