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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请各位帮我看一下,是否有问题, 浙江省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时间:2006年7月10日13时0分许 二,地点:**村路口 三,天气:晴 四:当事人 (甲)张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 (乙)王某: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 浙B****1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驾驶证号:3****************0。 五,事故车辆: 1,浙BFW371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王某。 六,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事故路段为沿海南线二级公路蒋家湾地段,沥青路面,路面平直,道路为东西走向,路宽为7米,道路中心划有黄色虚线,两侧分别划有白色边缘实线,各到路边为1米, 道路北侧为荒田,南侧为河塘,肇事点以西60米处设有十字路口,人行横道的警告标志 七,事故简况: 2006年7月10日,当事人王某酒后驾驶的浙B****1号二轮摩托车,从**村张某家驶 出至朝天门。下午13时0分许,该摩托车沿沿海南线由西往东行至**村路口处,车 辆驶出南侧路外撞上东侧墙坎,其中张某及摩托车坠入河中,王某倒在南侧道路边缘 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本起事故认定如下。 本起事故发生于王某、张某饮酒后时间,该摩托车驾驶人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或者过度疲劳 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因从朝天门至事故发生地的该二轮摩 托车实际驾驶人无法查证。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当事人张某,王某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此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本起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持本认 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想知道各位律师对此认定书有什么看法。盼答复,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8-11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其依据是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情况,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作为最终处理交通事故、分析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其所做的相关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
    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  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查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勘察人员所绘制的现场图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查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当认定书做出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审查对事实部分的表述是否准确;审查认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审查法律条文是否应该适用到该事实上。  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中坚决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 你好,肇事司机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即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且先由对方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超出数额再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
    你只管后续治疗,收集票据,到时一并起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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