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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排放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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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9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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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排放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2-21 生效日期: 1997-02-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1997·19号

(2002年5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等联合颁布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自治区环保局、公安厅、农机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出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桂环办字(1996)2号),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各地贯彻不理想。控制和治理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大防治力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向群众广为宣传,要让大家认识到这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己的大事,以提高防治大气污染的自觉性。对需安装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车主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他们理解这一举措的意义,清除疑虑,积极主动安装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抓住一年一度的机动车年检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机动车检测单位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标准,把好机动车排气状况的检测关,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进行强制安装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并一律使用自治区环保局配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合格证书》。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路检,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要限期安装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

  四、各地、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环保局、公安厅、农机管理局下发的桂环办字(1996)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WB一1溢流式高效节油净化器和玉宏牌自动排空柴油机滤清器的推广使用工作。同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我区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市、县要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区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自治区环保局、公安厅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该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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