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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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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9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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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31 生效日期: 1993-03-3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的精神,防止生态破坏,减少工业产品对环境的危害,我局决定自一九九三年起逐步在全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
  环境标志是一种张贴在产品上的图形,标志着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使广大消费者能通过选择商品参与环境保护。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是一些对人类及环境有危害,但采取适当措施后就可以减少或消除的产品。环境标志(国外也有称“绿色标志”、“环境标签”、“蓝色天使”、“生态标志”)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评审并颁发。环境标志制度已在德国、新西兰、葡萄牙、日本等十几个国家开展,我国台湾地区也从今年起开始实施。实践证明,环境标志可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是发展经济和促进贸易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将成为一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我国环境标志的颁发将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近期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及国际上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颁布一批实施环境标志的产品目录,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指标和环境标志图形,建立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的申报、审批程序。
  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促进有利于环境保护及节能省耗产品的发展,为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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