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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父母还房贷,离婚房子属于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0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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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的婚房购买是一个十分常见的事情的,这个婚房的购买也是一般来说都是相应的父母进行购买的,对于这个房子的所属很多人都是不知道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父母还房贷,离婚房子属于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父母还房贷,离婚房子属于谁

  有不同的情形,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回答。

  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主要依据了两条法律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分别针对父母全款给子女买房和部分出资这两种不同情况进行约定。接下来,我们就以几种常见的父母出资买房情况,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二、婚姻法个人财产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三、个人财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孙军工说,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最高法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父母还房贷,离婚房子属于谁的全部内容。婚姻法中对于这些婚房的购买规定是十分之多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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