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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提示牌闹乌龙,需要哪些结婚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2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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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登记双方是需要满足婚姻法中的结婚条件,才能够办理婚姻登记的。而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自然也是需要准备好婚姻登记的材料才可以。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婚姻登记处提示牌闹乌龙,需要哪些结婚材料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婚姻登记处提示牌闹乌龙,需要哪些结婚材料?

  婚姻登记处提示牌闹乌龙的具体情况:

  5月20日,某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提示牌被网友吐槽,上面写着“办完后、即刻离”让新人们哭笑不得。工作人员称,疫情期间这是让大家办理手续后不要逗留的意思,现在提示牌已经被收走。

  法律回复:

  内地居民需要材料:

  (一)那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

  (二)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三)三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照照片。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带的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及通行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华侨应当初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

  (二)居住过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这是国家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要求,鼓励人民实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龄限制人们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

  1)是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a.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b.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c.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d.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该项婚姻无效的宣告,收回结婚证。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类疾病者不在此限。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是一定要满足好相关的条件的,不然是会导致婚姻登记的过程不太顺利耽误时间的。好了以上就是婚姻登记处提示牌闹乌龙,需要哪些结婚材料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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