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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的管辖地规定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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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在进行诉讼之前,是需要确定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的,只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够来审理其离婚纠纷的,不然是会被对方提出异议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离婚纠纷的管辖地规定是怎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离婚纠纷的管辖地规定是怎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离婚纠纷在进行诉讼的时候,管辖权是较为重要的,因为一旦管辖法院不对,是会被异议的。好了以上就是离婚纠纷的管辖地规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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