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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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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情形一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一起按揭

  案例:200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的王女士夫妇,最近闹起了离婚,最争执不下的就是一套房子。房子是王女士2006年买的,首付8万元,总房款为26万元,每月还贷1000多元。王女士一直觉得房子应是她的:首付款是婚前支付的;房子产权也在她个人名下;只有部分按揭是婚后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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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5年过去了,房价飞涨,现在这套房子价值为60多万元。2011年1月,王女士夫妻上法院起诉离婚,但对房子的产权分割各执一词。丈夫要求对房子平均分割。但王坚持是个人财产。

  解释三实施前:经天心区法院审理,判决此房为王女士所有,她要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金额3万多元,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8万元。

  解释三实施后:律师刘明介绍,这个案子即使放到现在——解释三实施后,判决结果也不会受到影响。根据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如果仍不能决定,法院可判决房子归户主所有,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属于户主的个人债务。共同还掉的按揭以及按揭增值部分,户主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延伸阅读:如果共同还贷的房子用于出租,那么房屋租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除了此类离婚纠纷外,还有一类是婚前一方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子归出钱买房的一方,也不需补偿另一方。

  情形二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案例:1999年10月,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婚后,李先生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6年,两人婚姻关系出现危机。2008年,张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这套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李先生认为房子是他父母出资购买,应该属于他个人的。而张女士说,父母买房是买给夫妻俩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实施前:当时,此案经天心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这套房子由他们两人平分。

  解释三实施后:律师表示,“婚后不管是公婆还是岳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儿子或女儿名下,那么一旦离婚,房子没有对方的份。”因此解释三实施后,房子有可能判决给李某,而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

  延伸阅读: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其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分割参照案例1,尤其是房子的增值部分,户主是要补偿另一方的。

  律师提醒:虽规定很清楚,但从实际情况看,对父母出资事实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要求有父母一次性付款凭证或从父母名下银行卡打入子女名下银行卡的记录。而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这些证据。如果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屋是想赠与夫妻双方的,就应该及时作出约定,且双方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以上案例只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不作为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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