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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无力养育,送给他人收养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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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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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未婚生子,父母没有抚养孩子能力的案例比比皆是。他们无计可施,只能选择送人、或者抛弃,他们的这种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吗?下面,我们就通过两则案例,说明未婚生子无力养育,送给他人收养可以吗?

  案例1:

  2010年,村里有一对男女未婚生育了一个男孩,但他们都不肯养育,把孩子交给了男方父母。两个老人已年过古稀,没有能力养育便决定弃养。我觉得这个小男孩太可怜了,就介绍了我同事收养,当时未办理相关手续。我这样做违法吗?现在小孩已4岁了能补办手续报户口吗?

  分析:

  您好。就您所陈述的介绍收养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收养法》 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 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办理完收养手续后,可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案例2:

  我和男朋友分手后才发现我已经怀孕,男朋友说不管我怎么处理都与他无关。我觉得这是一个无辜的生命不想放弃,但又没有条件抚养孩子。听一个朋友说,有对夫妻没有孩子想要领养,不知道我可不可以将孩子送给他们抚养?

  分析: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符合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种情况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而送养人应当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的条件应当是在年满 30周岁以上的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没有医学上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

  梁小姐因未婚先孕,无力抚养孩子,应当属于符合可以送养的条件,但在送养时应当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如果父亲查找不到也可单方送养。送养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送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等,具体要求建议可询问当地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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