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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妻清偿岳母债 钱被扣押仍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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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2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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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岳母与女婿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岳母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倪卫偿还原告罗秀林借款3万元。

  

   倪卫与罗琴艳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6年2月,被告倪卫因办厂经营需要资金,向岳母罗秀林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两年。2006年5月,倪卫交给罗琴艳3万元,要其归还给罗秀林,但罗琴艳事后扣押该钱,没有交给罗秀林。2008年6月,罗秀林以倪卫借钱不还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只是将钱交与罗琴艳,要其归还原告,但罗琴艳承认并未将该款归还原告,因此,在借条仍在原告手上的情况下,被告提出已归还原告借款的辩解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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