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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子在美无力接济女儿 上海母亲要求全额抚养获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1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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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导读:父母离婚后,女儿虽然判给在美国工作的父亲抚养,但事实上,女儿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眼看女儿已经10岁,她也多次表示随母亲共同生活。一气之下,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改变抚养关系,并一人全额负担女儿至18岁的抚养费。由于父亲无力接济女儿等原因,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可俐(化名)自2009年7月起随骆女士生活,骆女士自愿负担可俐至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的一审判决。

骆女士与李先生结婚两年后,生育女儿可俐。1999年4月起,李先生赴美国工作。为此,骆女士诉请离婚获准,可俐随父亲生活。但事实上,可俐根本未去美国,而是随母亲骆女士一起生活至今。骆女士称,现在自己已有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且女儿已经10岁。于是诉至法庭,提出可俐随自己共同生活,且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至可俐18周岁时止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李先生承认从1999年4月起赴美国生活至今。由于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将女儿接到美国生活。现原意尊重可俐本人意愿,具体由法院依法处理。

在法庭审理中,可俐表示,现愿意随母亲骆女士生活。

法院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案中,虽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关系达成一致。女儿虽然判给父亲,但事实上可俐并未随父共同生活。现可俐已经10岁,其本人也原意随母亲生活。况且,女儿随母亲生活,更能从生理、心理上实施关爱。综上,骆女士抚养女儿为宜。现骆女士自愿负担女儿抚养费,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割断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影响双方对子女施予父爱和母爱,孩子的健康成长仍需要父母共同的关心和照顾。双方应努力减少因离婚而给孩子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其能充分享受到父母的关爱,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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