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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女儿”20年发现竟不是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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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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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辛辛苦苦养了20年的女儿竟然是别人的 “种”,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要回赠与 “女儿”房产的诉请。

1988年11月11日,家住崇明的赵先生与张小姐结婚,次年4月25日,女儿出生。 1998年2月,赵先生夫妇在宝山区购买了一套房屋。 2002年4月,在妻子的要求下,房屋的房产证加上了女儿的名字。

然而随着女儿长大,赵先生发现女儿不像自己,甚至在夫妻都是O型血的情况下,女儿竟然是A型血。

今年3月,赵先生向宝山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经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完成了亲子鉴定,排除了赵先生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虽然在离婚判决中赵先生获赔8万元的抚养费损失和3万元的精神损失,但7月,赵先生又起诉 “女儿”,称因自己误以为被告是原告的亲生女儿,才会在前妻的要求下,将三分之一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被告,现已确定被告并非原告所生,原告对赠与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故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被告的三分之一房屋份额。

法院认为,原告就房地产权利的赠与系基于被告为原告的亲生女儿,现被告已确定非原告亲生女儿,可以认定,原告对其赠与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对被告的赠与依法可予撤销,撤销权的行使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在原告的离婚诉讼中,经过鉴定,才确定被告非原告亲生女儿,此时距原告起诉才两个月,所以判决支持赵先生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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