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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拿走对方存款 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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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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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恋同居期间,一方拿走对方的银行存折,并取走现金10900 元,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牽郑州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丹丹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 元。

    现年20岁的被告人丹丹到郑州市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牛某,双方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04 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丹丹到牛某住处取衣服时,将牛某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工商银行存折盗走。2004 年7月13日,丹丹在工商银行分三次盗取牛某存折上的存款10900 元,7月1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追回赃款10000 元发还失主。

    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丹丹和牛某是恋爱关系,且同居生活,牛某的存款是同丹丹的共同存款,二人都有处分权,故被告人丹丹无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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