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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孩名义购房离婚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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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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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8年初,李某与妻子张某共同出资36万元,以年仅11岁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丁卯开发区的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2008年10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产生争执。张某认为女儿随其生活,以女儿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当由自己代为管理;而李某则认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该房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女儿名下的房产。

  案件分析:

  审理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女儿名下房产的分割始终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以女儿的名义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应视为对女儿的赠与,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法院判决同意离婚,但对李某要求分割女儿名下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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