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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户主变婆婆 求请撤销变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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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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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女士是301室的户主,却被婆婆“私下”到派出所将户主变成了余老太。陶女士一怒之下,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变更户主的具体行政行为。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维持派出所作出的301室户主由陶女士变更登记为余老太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判决。陶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撤回。

媳妇:执法程序违法

  2005年7月26日,年届90高龄的余老太委托女儿向派出所递交申请,要求将闵行区某小区301室户主由媳妇陶女士变更为本人。因提供材料不齐全,未予当场办理。经派出所向余老太本人核实并由第三人方补充提供材料后,派出所于2005年7月29日将户主作了变更。之后,将变更情况通知了陶女士,但陶女士未能至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陶女士认为,派出所作出变更行为前,未经本人同意并做调解工作,故执法程序违法,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变更301室户主为余老太的行政行为。

婆婆:变更户主正确

  余老太作为第三人述称, 301室房屋承租人是本人,且其是动迁前的户主,陶女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户口迁入并成为户主,不符合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对老年人的保护。现派出所变更户主的行为正确。

  派出所辩称,余老太婆媳原共同居住于市区,1997年被动迁安置至301室。该房承租人为余老太,但两人户口一直未迁入。2005年时,陶女士户口先行迁入并登记为户主。后余老太户口迁入。根据余老太申请,派出所依据《户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户主变更登记为余老太。派出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维持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派出所受理余老太要求变更户主的申请后,经审核认定余老太系房屋承租人,其申请变更户主的行为,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关于“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的规定,将户主由陶女士变更登记为余老太。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关于陶女士提出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未征询其意见并进行调解,执法程序违法的问题,因征询意见和调解并非进行户口登记管理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故陶女士以此为由认为执法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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