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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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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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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民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刘坚诉冯仲勤房屋继承一案,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双方讼争的房屋,原系冯某某及女儿冯女女、女婿刘男三人所共有。冯某某于一九四九年病故前,经女儿冯女女同意,用遗嘱处分属于自己和冯女女的财产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刘男的同意下,遗嘱也处分了刘男的那一份财产,因此,该遗嘱所涉及刘男财产部分则是无效的。在刘男的权利受到侵害期间,讼争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致使刘男无法主张权利。现讼争房屋发还,属于刘男的那份房产应归其法定继承人刘坚等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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