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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在上海购车辆一台。由于当时我的户口丢失,不能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我与我的同事协商,我同意将该车暂办理在我的同事名下,并签订了《协议书》,以此来证明以上事实。现我得知我的同事在未征得我的同意下,擅自将我的车辆出售给他人并得车款9万元。但协议书上只写车款由我出的,但没写我出多少钱,购买的什么车也没写。而且,交款的收据及相关手续都是我朋友的名字。现在在车管所查我的朋友有三台车是他的名字,我现在向他要钱,他说我不能证明卖的这台车就是我的。我怎么办?怎么证明这台车就是我的?

其他 2010-05-05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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