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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应当负有抚养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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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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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抚养教育好后代,这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富有扶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应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仍应负担抚养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如继续上学等),父母才有义务承担。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是对抚养教育义务的必要补充。所谓管教,就是父母依照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要求,对子女的行为加以正确、适当的约束,使他们健康成长。  

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准生证明明是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怎么我去办理时却屡遭拒绝,社区工作人员还告诉我应该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近日,市民林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他告诉记者,为此他专门向计生部门咨询,计生部门也答复说准生证应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我到底该听谁的?”面对两种解释,林先生犯了难。  

据林先生讲,他是市区凤翔北区居民。他的女儿出嫁后,户口并没有迁走。最近,他陪怀孕的女儿去社区办理准生证,对方告知他“准生证应随男方户口办理。”随后,他的女儿和女婿去女婿户口所在的社区办理准生证,社区工作人员又告诉他应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最后,林先生只好向计生部门咨询,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答复他:准生证确实应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这下,李先生犯了糊涂:“三家单位,两个说法,我该怎么办?”无奈之下他向本报热线求助。  近日,记者来到凤翔社区,一说明来意,该社区一负责人便说“我知道你说的这件事。”原来,林先生前几天陪同女儿过来办理准生证时,错将准生证说成了独生子女证,“刚好接待他的工作人员也是个新手,没有从他提供的材料上看出其实是想办准生证,结果就造成了误会,不过最近他又来了一次,说明白后我们已经给他办理了。”   

另外,该负责人还介绍说,按照相关规定,独生子女证应前往家庭实际住址所在社区办理,而不是男方户口所在地。可能是林先生的女婿户口所在社区和住址所在社区是一致的,所以理解成“独生子女证应前往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于1994年9月在打工期间同居,刘某怀孕,生下一子。之后,儿子随孙某及其母亲郑某一起生活至今。2002年7月7日,被告孙某与曹某登记结婚。现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审理中,曹某向法院表示其月收入为人民币2000余元,愿意与被告一起共同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生之子出生后虽一直由被告的母亲郑某照顾生活,但现在郑某已年迈多病,自己生活发生困难。且孙某经医院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郑某作为孙某的法定监护人,难以同时照顾儿子和孙子。而刘某年轻健康且生活有保障,丈夫亦明确表示愿意与其一道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所生之子改由原告刘某抚养至18周岁止。  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关键在于变更抚养关系要考虑扶养人的条件。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由谁抚养子女为妥,应当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学习、生活的角度,考虑父母双方实际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综合考虑。如果原先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具备继续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或另一方认为自己的抚养条件和能力已明显优于对方,孩子的父或母可以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在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时,法院主要考虑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审查扶养人的能力和条件,即扶养人给予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的条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比较希望承担抚养权的父或母(或法定的抚养权人)的条件与能力,作出由抚养条件明显处于优势的一方抚养子女的裁决。  

本案中,刘某与孙某生育一子时,孙某身体健康,生活环境相对稳定,且有母亲帮助其照顾孩子;而刘某没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因此孩子自出生起就随孙某共同生活,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2002年,孙某本人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其母亲郑某照顾,而孙某的母亲已年迈,没有足够精力照顾儿子和孙子,因此孙某不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而被刘某与案外人曹某结婚,婚后生活稳定、居住条件良好,其配偶亦明确向法院表示愿意共同抚养孩子。相比之下,刘某的抚养条件已明显优于孙某,因此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双方所生之子是在没有合法婚姻的前提下所生,属于非婚生子,但其有关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抚养关系中,对其被抚养权同样应按婚生子女的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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