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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财务公司高管挪用300万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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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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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身为主管业务的国企财务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没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反而擅自挪用公款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1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同时责令王某退赔人民币300万元。
今年43岁的王某原系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1994年1月,某某集团公司等15家国有公司、企业发起成立了某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由某某集团公司控股,并委派王某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8月某某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了增资及股权变动,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含非国有股份)参股。

1997年9月29日,王某利用其担任某某集团财务公司副总经理并主管业务的职务便利,以购买证券的名义,通过永信期货公司转帐,将本单位300万元公款擅自挪用并归个人使用。单位查账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向有关部门举报,王某于2004年8月4日被查获归案,300万元被挪用的资金至今未还。

一中院认为,王某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派到该国有公司参股的其他公司从事领导、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某某集团财务公司并非全资的国有公司,但王某是被国有公司某某集团委派到某某集团财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因此王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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