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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明分飞燕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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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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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夫妻离婚后5年多未谋面,因房屋拆迁款的分割对簿公堂。男方认为被拆迁的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一半;女方则认为前夫以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条件放弃被拆迁房屋,无权要求分拆迁款。

  2003年6月5日,黄某与李某某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离婚,孩子由黄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今年6月份,黄某收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前夫李某某起诉她,是为了拿到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半——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辩称,前夫李某某无权要求分割房屋补偿费,因为离婚时双方协商好该房屋的处理方案:李某某自愿放弃房屋的权利主张,将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用于支付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况且离婚后,黄某与女儿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李某某没有提出过对房屋的主张。对于黄某提出的辩解李某某予以否认。庭上,双方围绕李某某是否已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主张进行举证。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黄某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后,黄某与女儿在诉争房屋居住,房屋的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黄某,房子系1997年8月向单位购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讼争的被拆迁房屋是李某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已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费20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黄某提出李某某是否已放弃该房屋的权利主张,从双方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看,协议内容并未涉及该房屋的分割。因此,法院认定,讼争房屋未进行分割,黄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已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讼争房屋现已拆迁,所得的房屋补偿款20万元应归双方共有,各得二分之一,故李某某请求应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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