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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铭松与周瑞园离婚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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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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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铭松,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塘头管理区横街二巷2号。

    委托代理人肖辉、黄昊,均系广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瑞园,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花苑广场23座706房。

    委托代理人伍洪达,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铭松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88年1月16日,原、被告在佛山市澜石镇镇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4月25日生育儿子梁希明,1995年3月28日生育女儿梁韵清。梁希明与梁韵清现均随原告周瑞园在桂城生活、读书。1999年,原告周瑞园曾向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5日作出(1999)佛石法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条件,应予以支持。另外,上诉人在上诉中明确表示,女儿梁韵清的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该项表示是其真实意思,依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亦予以支持。原审依改变梁韵清的生活环境,会对梁韵清的成长明显不利,梁韵清愿随被上诉人生活为由判决两婚生子女均由被上诉人抚养,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两套房屋的处理问题。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华苑广场23座706房的购房款100357元已缴毕,未领证的原因是被上诉人认为房子小,需要一万元领证而未予申领,澜石镇塘头管理区横街村二巷2号的房屋是以被上诉人周瑞园的名义报建的,由于双方之纠纷也一直未予申领房产证,经二审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意见,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华苑广场23座706房的产权为周瑞园所有,位于澜石镇塘头管理区横街村二巷2号的房屋产权为上诉人梁铭松所有,由周瑞园协助梁铭松办理有关手续,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

    二、 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为:上诉人梁铭松与被上诉人周瑞园的婚生儿子梁希明,由被上诉人负责携带抚养;婚生女儿梁韵清由上诉人负责携带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华苑广场23座706房的房屋产权归被上诉人周瑞园所有,位于澜石镇塘头管理区横街村二巷2号的房屋产权归上诉人梁铭松所有,被上诉人周瑞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梁铭松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上诉人周瑞园负担975元,上诉人梁铭松负担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麦 洁 萍

     代理审判员 林 炜 烽

    代理审判员 周 芹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梦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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