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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燕办理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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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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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邓光贤因办理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已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即上诉人应按约给付被上诉人12万元,并将分立后的被上诉人的户口薄、粮本交付被上诉人。上诉人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与他人假离婚诉讼,上诉人要求对“离婚协议”所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以及“离婚协议”已履行部分重新分割处理,非本案审理范围,且在一审未提出,本院不作处理。

  四、双方对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户口薄和粮食供应本无争议,本院作出确认。

  五、原判对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作出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主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程小燕要求上诉人邓光贤支付12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710元,均由被上诉人程小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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