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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原告离婚时协议以五万元作为补偿,当时付了两万元,还有三万是在我有经济实的情况下每年还一万,当时我把住房归原告所有,为了解决我的住房问题,本人买房向银行借款二十二万,每月支付1800利息.另处买房的钱都是从是从亲戚那里借来都有借条.本人从厂里出具了工资证明.又因原告说我在办厂.其实法人代表是我的父亲.是他和另处一个人合伙的.我与原告还有一女儿.在协议上本人每月支付5百元生活费,女儿未成年前归原告抚养.自从双方离婚后,女儿后家庭波动影响,女儿成绩下降,我一再要求原告让女儿到好的环境来念书,却到原告的反对.原告更换电话号码与住处不与告知,以至我无法与女儿联系.春节前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原告,想接女儿回我处过春节,再一次受到原告的阻挡.并当众辱骂,推打.因此本人一时气氛就停了这抚养费,其实这件是本人做得不好.大人的事不能牵扯到孩子.当时因为原告剥夺了我做父亲的权力.本人想庭外调解.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离婚 2008-04-28 1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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