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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离家出走17年夫诉离婚获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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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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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离家出走17年夫诉离婚获准许


□王冬玲

龙州县的谭某与邓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1992年7月生下女儿小丽。此后,夫妻俩经常因生活拮据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化。1993年6月,邓某以到县城看病为由,撇下丈夫和年幼的女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谭某曾多方寻找未果。

今年初,谭某向龙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邓某离婚。近日,龙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与邓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法理评析★

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法官断案的依据,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邓某离家出走近17年未归,其行为表明了她与谭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准许谭某的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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