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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入狱携款另觅爱巢 法院判决前女友返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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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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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因触犯刑法被判入狱二年,但令其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在服刑期间,与其同居多年的女友李女士竟将其存折、银行卡和工资卡私自占有,并多次取款和消费,张先生出狱后曾多次找到李女士要求其返还,但均遭拒绝。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存款并支付利息。

  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李女士返还张先生9865.17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00年11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原告服刑期间,被告以去原告家拿衣服的名义趁原告家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北京市建设银行的2个存折及北京市建设银行的龙卡、中国银行的工资卡拿走,私自占有,并于2000年11月15日至2002年5月13日期间从上述存单内先后取走现金或消费共计34010.78元。原告服刑期满后,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存折及银行卡、工资卡,但被告称全部丢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被告虽承诺返还,但至今未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并找过公安机关要求解决,因被告避而不见,至今没有解决。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存款36210.03元,并给付利息4073元(按年利率2.25%计算)合计40283.03元。

  被告李女士辩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人不同意。1998年7月份,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于1998年10月,被告和原告就一起居住共同生活。在2000年11月16日,原告因家中生活琐事对其自己的父亲大打出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告的中国银行卡,在原告出狱后被告就交给了原告掌管,并给其5000元钱。其余的钱在被告掌管期间均为原告支付消费了。原告的建设银行龙卡,被告在乘公交时连同现金丢失。其他的两份中国建设银行的存单,也是共同居住期间,以原告的名字存入银行,现早已消费完毕。在原告服刑期间,被告邮寄支付生活费用约合款5000元,并且在邮寄生活费的同时被告还给其购买了大量的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后来,被告与现在丈夫相识并结婚。被告多次以汇款的方式给原告送钱,2003年8月28日邮寄2000元,2004年5月14日为其汇款1900元,2004年7月6日汇款1700元,2004年10月24日汇款2000元。

  经查,原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帮助找到被告,索要涉诉款项。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共同生活,原告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存款单交付被告,符合生活常理,但因原告因故服刑,致使原、被告并未达到婚姻目的。此种情况下,被告作为原告银行卡和存单的持有者,应妥善保管。但被告并非如此,其从原告银行卡多次支取现金和存单取款之后,并未举出充分证据佐证其支出存款的用途,而此段时间,原告在监狱服刑,不可能授权被告支取现金存款用于共同生活,故被告应返还在原告服刑期间,其从原告银行卡、存单支取的现金。但应当指出,被告持有原告银行卡,该银行卡亦有存款情形发生。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有除被告外他人存款事实,故法院认定被告对银行卡有存款情形。被告在2003年、2004年有向原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存款之情形,故被告的上述存款数额应当从支出数额中扣除。原、被告之间原系恋爱关系,并非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给付利息之请求,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因原告多次主张自己权利,故法院以为诉讼时效并未超越。

  据此,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张先生986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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