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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女被抛弃 二度起诉讨要抚养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1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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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未婚生下女儿,竟遭男友抛弃。通过法律援助起诉女儿父亲首次讨要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判决孩子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5年后,再次起诉孩子父亲要求增加女儿抚养费,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并承担孩子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2006年,万州的杨雪与张鹏相恋,未婚生下女儿,后来却遭张鹏抛弃。2007年,她状告张鹏,讨要抚养费,法院判决张鹏每月支付100元。然而,随着抚养费用大增,杨雪深感无力,于是再次起诉张鹏,要求增加抚养费用。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张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

  生下女儿后男友跑了

  2004年2月,18岁的杨雪回万州老家过年,在朋友的撮合下,她与张鹏相识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她跟张鹏一起外出务工,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杨雪怀孕了,张鹏有些不开心。可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起来,杨雪还是拉着张鹏回到万州,与双方家长商量婚事。

  回到万州后,之前还甜言蜜语的张鹏却表现得不冷不热,对结婚一事也是找理由推托。

  2006年初,杨雪生下女儿。可让杨雪没想到的是,张鹏得知生的是女儿之后,很不高兴。随后,张鹏干脆到外地打工,与杨雪断绝了联系。

  首次讨到100元/月抚养费

  张鹏跑了,杨雪伤透了心,她给女儿取名杨乐乐,下决心自己一个人把女儿拉扯大。可杨雪家里并不富裕,眼看着乐乐一天天长大,吃的、用的、穿的都要花钱。为了照顾女儿,她又不能外出打工。

  2007年初,为生活所逼的杨雪向万州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起诉张鹏讨要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杨雪和张鹏没办理结婚登记,但是非婚生女与结婚生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双方对杨乐乐仍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杨乐乐随杨雪一起生活,张鹏从200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page]

  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判决后,杨雪也在家附近找了一些事做,减轻家里负担。可女儿乐乐体弱多病,杨雪挣回来的钱多半都给女儿看病吃药了,家里的经济压力还是很大。2012年4月,杨雪再次来到万州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张鹏增加女儿抚养、医疗的费用。

  不久,万州区司法局指派法律工作者将张鹏告上法院。庭审中,杨雪提出,张鹏在杨乐乐一出生就跑了,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和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职责。而随着物价的上涨,法院当年判决张鹏每月支付的100元抚养费,如今也满足不了杨乐乐的基本生活。因此,她要求增加抚养费及相关费用。

  最终,杨雪的诉讼请求再次获得了法院支持。日前,法院判决,张鹏从2012年9月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且杨乐乐的教育和医疗费由杨雪和张鹏各承担一半,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释法

  子女可要求

  增加抚养费

  “非婚生女与结婚生女享有同等权利。杨雪和张鹏虽没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对非婚生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此,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毅称,《婚姻法》中,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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